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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認罪態度好是否可以從輕處罰?

刑法認罪態度好是否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任何一位公民做出了違反法律的行為,都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如果在對犯罪嫌棄人審理過程中,認罪態度良好,刑法認罪態度好是否可以從輕處罰呢?按照有關的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自首,或者態度良好的供述犯罪罪行,可以從輕處罰。

我國刑法並沒有直接的規定“認罪態度良好”。

《刑法》第61條規定:“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判處。”

《刑法》第63條第2款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刑法》第67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一、規範“認罪態度”之標準

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行為事實認識接近法律真實乃至客觀真實的遠近程度以及在行為價值認識的表現上,兼顧司法實踐中的用語習慣,對認罪態度依次劃分為:好(用語:好或較好)、一般、差(用語:差或較差)三個檔次,並對各檔進行相對標準化。

1.“好”的基本標準:(1)行為事實上:願意坦白交代,交待問題主動、徹底;(2)行為價值上:能夠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有悔恨表示;(3)認罪服法。

2.“一般”的基本標準:(1)行為事實上:坦白交待時瞻前顧後、顧慮較重,或交代不徹底,有投機心理;(2)行為價值上:對自己的行為性質認識不清。

3.“差”的基本標準:(1)行為事實上:不願交代問題,進行消極對抗,對所實施行為進行狡辯,抗拒拘捕或抗拒交代等;(2)行為價值上:對行為社會危害性基本無認識,價值觀扭曲,價值判斷存在很大的偏執性,對訊問、審判等工作表現出明顯不滿和敵對情緒。

二、自首含義

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般自首--刑法)

2、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特別自首/準自首--刑法)

3、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特別自首/準自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刑法認罪態度好是否可以從輕處罰,如果在犯罪嫌疑人在做出了犯罪行為後,意識和反省到自己的錯誤後,主動向有關部門進行自首,是可以按照規定從輕處理的,在這裏也是勸告廣大公民,一定要做到遵紀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