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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與悔改的認罪態度對量刑有什麼影響?

認罪與悔改的認罪態度對量刑有什麼影響?

認罪是承認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認罪態度往往也關係到量刑,那麼當你認罪態度良好並且對於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帶有悔改的態度,是否對於罪犯的量刑存在一定的改觀了?下面就有本站的小編為您解答認罪與悔改的認罪態度對量刑有什麼影響?

一、認罪與悔改的認罪態度對量刑有什麼影響?

認罪與悔改的認罪態度對量刑的影響為,可能從寬處理。

“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出於知錯、悔改心理明示承認或默示自己已經做出某種犯罪事實的行為。“認罪態度”是認罪或者不認罪的一種語言表白。它不是一個簡單的認與不認的問題,其需要通過一定的行為表現出來。俗話説:態度決定行為。其實,反過來,認定一個人的態度,往往也是通過觀察他(她)的行為來予以認定的。狹義的“認罪態度”不外乎認與不認,廣義的“認罪態度”還包括賠償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屬損失、積極退贓、降低犯罪危害後果的程度、節約偵查辦案成本的大小等等。

1、自願認罪對節約司法資源的效用大小影響量刑。

一般來説,被告人做有罪供述,減小取證難度,減少偵查成本視為節約司法資源。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辯節省的司法資源越大,那麼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幅度就越大,反之越小。當然,怎麼樣才算節約司法資源,這個標準應該結合具體案件,具體認定。

2、犯罪性質和控方指控的力度大小影響量刑。

犯罪性質越輕,判處的刑罰越輕緩,特別是在判處短期自由刑或者財產刑的案件中應該體現得越明顯,自願認罪從輕幅度越大;相反案件性質惡劣,判處的刑罰越重,自願認罪可以從輕處罰的幅度越小。

在實踐中,如果控方指控力度強大,被告人是否作有罪答辯對有罪判決均不產生大的影響,因而被告人所獲量刑優惠很有限。因為被告人認罪雖然是一個獨立的量刑情節,但其適用還應與刑法基本原則相協調。也就是説,即便被告人認罪,法官也要綜合其他各種量刑情節(如犯罪性質、有無犯罪史)系統考慮從輕的幅度,並且還要強調不同種量刑情節之間的協調,避免造成失衡。

3、認罪的早晚影響量刑。

一般認罪越早,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幅度越大,甚至可以減輕處罰。刑法修正案八明確規定“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正是居於這一考慮。如自首就是認罪態度最好的一種表現,故而在不考慮其他量刑情節的情況下,有自首情節的被告人絕對比任何僅有坦白情節的被告人獲得從輕處罰的幅度大。而如果被告人直到最後時刻才予以認罪的,那麼從輕處罰的幅度就很小,甚至可以不從輕處罰。

犯罪行為包括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四個方面主要內容。

二、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第二百零一條 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處理

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瞭解到了認罪與悔改的認罪態度對量刑有什麼影響?因為對於自願認罪來説,是減少了司法資源的浪費,所以是會從輕判決,而且越早認罪對於自身是越有利的,如果犯罪事實已經被調查出來,儘早認罪的話會對於自己的刑期的大小有一定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