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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叛國家罪主體指的是什麼

背叛國家罪主體指的是什麼

國家是我們的堅強的後盾,尤其是身處異國他鄉的朋友,對於祖國是堅強的後盾是更有感觸的,但是總有一些人為了個人的利益去背叛國家,導致國家和民族的利益受損。法律對此也是有嚴格的處罰措施的,對背叛國家罪主體的認定也是有嚴格標準的,只要符合標準就是就被認定背叛國家,具體內容如何,可以到本文看看。

一、背叛國家罪主體指的是什麼

背叛國家罪是指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背叛國家罪的主體是指:

A、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包括中國人和外國人

B、特殊主體,只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才構成本罪

C、特殊主體,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構成本罪

D、特殊主體,只有竊據黨政軍較高職位、在社會上有一定政治影響的人才構成本罪

二、背叛國家罪如何定義

背叛國家罪是指中國公民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是一個國家獨立的基本標誌。背叛國家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最危害的犯罪,直接危害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因此法定刑也較重。 根據《刑法》第102條的規定: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根據《刑法》第113條的規定,該罪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其中境外機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以外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官方性組織;境外組織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以外的國家或者地區的社會性團體等;境外個人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以外的所有人,即外國公民、無國籍人以及外籍華人等。只要是行為人通過境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外國勾結,或者夥同境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外國相勾結,進行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犯罪活動,就構成背叛國家罪,要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

三、背叛國家罪的構成要件

背叛國家罪是指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主權,是指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內外事務、管理自己國家的權力。它是國家最重要的屬性,是國家固有的在國內的最高權力和在國際上的獨立權力。這種權力是不可分割和不可讓與的,不受外來干預和不從屬於外來意志。領土是構成國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國家賴以存在的物質條件。所謂領土完整,是指國家領土不能被分裂,更不能被侵佔。國家安全是國家存在的基本條件,是國家穩定發展的基本條件。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是國家獨立的標誌,是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保證。這一客體的重要性,表明背叛國家罪是危害國家的最危險的犯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這裏包括兩個重要條件:

1、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背叛國家的犯罪分子,為了破壞祖國的獨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出賣民族利益,總要千方百計地尋找外國主子或境外敵對勢力作靠山;而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搞顛覆活動,也要千方百計地從我國內部尋找中意的代理人,充當內奸。這樣一來他們必然相互勾結,狼狽為奸,以期達到他們共同危害我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這裏所説的外國,是指對我國懷有侵略、控制、顛覆野心的外國政府,也指外國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政黨、政治集團以及其他敵對勢力,包括外國機構、組織和個人。外國機構,是指外國的官方機構,如政府、軍隊以及其他國家機關設置的機構,也包括外國駐我國的使、領館及辦事處等。外國組織,是指外國的政黨、社會團體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等。通常所説的組織包括機構,但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背後往往有某一國國家的政府、軍隊或者其他官方組織機構的支持、操縱,所以對外國機構加以強調十分必要。外國個人,是指外國公民、無國籍人以及外籍華人等。

境外與外國並不相同,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領域以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尚未實施行政管轄的地域,包括尚未回到祖國懷抱的台灣省(香港於1997年7月1日迴歸、澳門於1999年12月31日迴歸)。所謂境外機構、組織,是指回歸之前的台灣和外國的機構、組織及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分支組織。如外國的政府、軍隊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在中國境內設置的機構、社團以及其他企事業組織,也包括外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以及商社、新聞機構等。所謂境外個人,是指居住在外國和迴歸之前的台灣地區的人,以及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這裏所説的居住,不論是否取得永久居住權或長期居住權,還是短期居住,都應視為居住。

這裏的勾結,根據《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7條規定,是指境內機構、組織、個人實施的下列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1)與外國、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共同策劃或者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2)接受外國、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的資助或者指使,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3)與外國、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建立聯繫,取得支持、幫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勾結,有公開的,但更多的是進行祕密接觸,聯繫交往,通謀策劃,共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這裏的勾結,既有國內的組織和個人與國外機構、組織、個人主動掛勾聯繫、投靠、接受其資助、指使,尋求支持、幫助,也有國外機構、組織、個人多方與我國國內的組織和個人聯絡掛勾,提供各種資助、幫助。其共同目的是進行危害我國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動。

2、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即暗中祕密策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動。如謀劃簽訂賣國條約,與敵國通謀向我國發動侵略戰爭,在我國組織傀儡政府,進行顛覆活動等。

上述兩個特徵是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勾結外國、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是陰謀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前提和手段;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是勾結外國、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的特定內容和直接目的。背叛國家罪的構成,並不要求在實際上已經造成危害祖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結果,而是隻要行為人的行為具備上述兩個特徵,即有勾結外國、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意在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動,即可構成。如果行為人雖與外國、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但策劃的不是上述內容,則不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即中國公民。外國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但可以成為本罪的共犯。能夠成為本罪主體的中國公民,主要是那些混入我黨、政、軍機關內部,竊據要職、掌握重要權力的人或者有重大政治影響的人。普通公民一般情況下很難危害到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但由於本法並未規定本罪主體必須具有特殊身份,普通公民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勾結外國、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的行為危害中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的發生。本法將1979年刑法第91條中的陰謀一詞刪去,將行為人與外國進行密謀策劃這種事實上的犯罪預備行為(犯罪行為的一部分)包含於勾結外國,危害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動之中。因此,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不管處於策劃階段,還是邊策劃邊實施,都不影響構成本罪。

背叛國家的處罰力度是非常大的,背叛國家導致國家的利益受損,有的時候造成的損失是非常大的,因此法律對圖背叛國家最的認定和處罰都是非常的明確,讓任何有想背叛國家想法的人放棄想法,讓已經背叛國家的人受到法律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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