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家賠償的責任主體是什麼?
一、我國國家賠償的責任主體是什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國家賠償由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第二章行政賠償
第一節賠償範圍
二、其他信息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我國的法律法規中也明確規定了公民的每一項行為,同時也會在各個方面保障着公民的權益不受到侵害,如果我國的國家機關或者公職人員作出了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造成了企業組織以及公民受到損害時,那麼被侵害的公民也可以依法向國家申請索賠,以此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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