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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叛國家罪既遂判幾年?

一、背叛國家罪既遂判幾年?

背叛國家罪既遂判幾年?

背叛國家罪,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我國《刑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二、背叛國家罪客觀方面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這裏包括兩個重要條件:

1、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背叛國家的犯罪分子,為了破壞祖國的獨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出賣民族利益,總要千方百計地尋找外國主子或境外敵對勢力作靠山;而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搞顛覆活動,也要千方百計地從我國內部尋找中意的代理人,充當內奸。這樣一來他們必然相互勾結,狼狽為奸,以期達到他們共同危害我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這裏所説的外國,是指對我國懷有侵略、控制、顛覆野心的外國政府,也指外國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政黨、政治集團以及其他敵對勢力,包括外國機構、組織和個人。

外國機構,是指外國的官方機構,如政府、軍隊以及其他國家機關設置的機構,也包括外國駐我國的使、領館及辦事處等。外國組織,是指外國的政黨、社會團體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等。通常所説的組織包括機構,但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背後往往有某一國國家的政府、軍隊或者其他官方組織機構的支持、操縱,所以對外國機構加以強調十分必要。外國個人,是指外國公民、無國籍人以及外籍華人等。

2、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即暗中祕密策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動。如謀劃簽訂賣國條約,與敵國通謀向我國發動侵略戰爭,在我國組織傀儡政府,進行顛覆活動等。

上述兩個特徵是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勾結外國、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是陰謀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前提和手段;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是勾結外國、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的特定內容和直接目的。背叛國家罪的構成,並不要求在實際上已經造成危害祖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結果,而是隻要行為人的行為具備上述兩個特徵,即有勾結外國、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意在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動,即可構成。如果行為人雖與外國、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但策劃的不是上述內容,則不構成本罪。

作為中國公民,維護國家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國家的安全關係到每一個人的安全,所以必須要熱愛祖國、維護祖國的安全,如果有公民存在背叛國家的行為將會屬於犯罪行為,使得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按照死刑處罰。

標籤:背叛 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