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投敵叛變罪與背叛國家罪的區別是什麼?

投敵叛變罪與背叛國家罪的區別是什麼?

作為我國公民,要忠於祖國,為促進祖國統一盡到自己的義務。在改革開放初期,一些人禁不住反華勢力的誘惑,逃到國外,投敵叛變。這種行為會受到社會道德的譴責,公安機關也會追究其刑事責任。那麼,投敵叛變罪與背叛國家罪的區別是什麼?下面我們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投敵叛變罪與背叛國家罪的區別是什麼?

1、客觀要件不完全相同:

背叛國家罪不要求投奔敵人營壘與投降敵人,不要求實施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投敵叛變罪是一種投奔敵人營壘、投降敵人並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行為。叛逃罪要求在履行公務期間實施;投敵叛變罪沒有這種要求。

2、主體要件不同:

叛逃罪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掌握國家祕密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而投敵叛變罪的主體可以是任何具備犯罪主體一般要件的中國公民。

二、投敵叛變罪的處罰措施是怎樣的?

犯投敵叛變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或者率領武裝部隊、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攜帶武器或國家祕密投敵叛變的;脅迫他人與其一同叛變的;高級官員或負有重要職責的人員(如機要人員)叛變的,等等。

三、投敵叛變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構成投敵叛變罪,必須實施了投敵叛變的行為。這種行為可能是由於被策動、勾引、收買、脅迫或者是被捕、被俘後經不起考驗而發生,也可能是基於敵視人民民主專政或者為了推翻社會主義制度而叛變投敵等,這些起因不影響投敵叛變罪的認定。應當注意區分的是,被敵人捕獲、俘虜同被捕、俘後投敵叛變的本質區別。只有在被捕、俘後向敵屈膝投降出賣國家祕密、提供情報、出賣國家利益或者進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才構成投敵叛變罪。

2、對於不是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而是出於某些個人目的偷越國邊境,投奔外國或者境外敵人控制區,不應以投敵叛變罪論處,其中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以偷越國(邊)境罪論處。

3、犯投敵叛變罪的,只能是中國公民。投敵叛變,既可以單人實施,也可以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實施,它反映了不同的危害程度和犯罪情節。本罪作了區別量刑。

綜上所述,投敵叛變罪與背叛國家罪的區別主體體現在構成要件上面,兩者主體要件不同,客觀要件也不完全相同。投敵叛變罪的主體是我國公民,而背叛國家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另外,兩者在量刑上面也有所區別,但是最高刑罰都是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