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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主體是指哪些人?

國家賠償主體是指哪些人?

國家賠償主體是指哪些人?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國家賠償發生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過程中,因而有關國家賠償主體實際上涉及到國家、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三方,他們在國家賠償制度中分別有不同的定位。對國家賠償主體的掌握需要明確三個基本概念:國家賠償責任主體、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和追償權對象。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八條經複議機關複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國家賠償職責針對的內容是法律明確規定好的,不能進行增加或者減少,所以當公民受到他人侵害與國家能夠賠償的範圍規定相同,當事人就可以獲得相應的賠償金額。所以國家賠償的具體金額需要結合所發生的具體的事情進行確定,簡單的説明不能瞭解全部。

標籤:國家賠償 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