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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家賠償法中的國家機關是指什麼?

我國國家賠償法中的國家機關是指什麼?

我國國家賠償法中的國家機關是指什麼?一般在辦案過程中都不會出現錯誤,因為我國的法律注重程序,以及法律適用,所以出現錯誤的情況比較少,但是還是會有例外的情況發生,如果有國家機關發生錯誤就要進行國家賠償,賠償法中規定的國家機關是行政機關還有司法機關。

一、我國國家賠償法中的國家機關是指什麼?

《國家賠償法》中的國家機關是指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此處所説的國家機關,包括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

行政機關:《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司法機關:《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即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 之自由或權利,或公有之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之生命、身體

或財產受損害,而由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制度。

請求國家賠償之事由:

1、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

害者亦同

2、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

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為委託機關

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二、賠償方式

(一)行政賠償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3、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賠償

1、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3、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國家之所以會賠償,是因為國家的機關工作人員有錯誤,導致了當事人權益受損所以才要賠償,一般都是針對人身賠償還有財產權益的賠償,這兩個方面被侵權進行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