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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團伙怎麼認定

刑事犯罪集團一般應具備下列基本特徵:

犯罪團伙怎麼認定

(一)人數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

(二)經常糾集一起進行一種或數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活動。

(三)有預謀地實施犯罪活動。

(四)不論作案次數多少,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險性都很嚴重。

(五)有明顯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糾集過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糾集開始時就是組織者和領導者。

刑事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該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八十六條)。首要分子可以是一名,也可以不只一名。首要分子應對該集團經過預謀、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負責。集團的其他成員,應按其地位和作用,分別對其參與實施的具體罪行負責。如果某個成員實施了該集團共同故意犯罪範圍以外的其他犯罪,則應由他個人負責。

對單一的犯罪集團,應按其所犯的罪定性;對一個犯罪集團犯多種罪的,應按其主罪定性;犯罪集團成員或一般共同犯罪的共犯,犯數罪的,分別按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罰。

標籤:犯罪團伙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