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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集團和犯罪團伙有什麼區別

犯罪團伙和犯罪結夥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只是長期司法實踐中形成的習慣用語,旨在描述人數較多(通常為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而並未在其中作進一步的劃分,因而這樣一個概念在刑法上並無實際意義。因為刑法所着力打擊的是有穩定性、固定性、組織性的共同犯罪形式,即犯罪集團,而不具備以上特徵的共同犯罪形式其社會危害性較之犯罪集團通常要小,刑法對其打擊力度也通常小於犯罪集團。如果將這樣兩種在本質上存在差別的共同犯罪形式合而為一,則無法明確打擊鋒芒,甚至會將一般的共同犯罪也等同於犯罪集團,造成量刑畸重。至於結夥犯罪的概念,有些學者認為是指二人以上結幫成夥,沒有組織的共同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犯罪集團和犯罪團伙有什麼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