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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家庭詐騙團伙共同犯罪

詐騙罪共犯應認定如下:
第一,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第二,共同故意;
第三的共同的犯罪行為。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1、詐騙罪的犯罪主體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所以詐騙罪的共犯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詐騙罪中犯罪嫌疑人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那麼共犯也是為了非法佔有公私財務,故意實施犯罪行為。
3、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那麼詐騙罪的共犯實施了詐騙行為騙取了數額較大的公私財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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