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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關於非法集資代辦員怎麼辦

在我國關於非法集資代辦員怎麼辦

為了能夠讓我國的市場經濟保持當前持續健康的發展狀態,所以經一系列調控措施的出台以後有部分行業的資金是屬於比較吃緊的狀態。但是,相應資金鍊的斷裂也不應該成為企業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正當藉口的。其中,大多數非法集資案件當中都有代辦員,對人們所關注的非法集資代辦員怎麼辦的這個問題,如果代辦員知情肯定是要按照共犯論處的。

一、在我國關於非法集資代辦員怎麼辦?

經辦人一般不承擔相應還款責任,如果明知存在非法集資,則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的共犯

出於刑法理論“幫助犯”的考量,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主、從犯認定

1、主犯

根據《刑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主犯一般包括: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要判定是否是主犯,除了犯罪集團中為犯罪活動出謀劃策,主持制定計劃,指使、安排成員的犯罪活動的人以外;在大量除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共同犯罪中,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決定性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

2、從犯

根據《刑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從犯包括兩種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對共同犯罪的形成與共同犯罪行為的實施、完成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其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為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幫助創造有利條件的犯罪分子,主要指幫助犯,在一個共同犯罪中,認定從犯,要根據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位置,對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實際參與的程度、具體行為的樣態、對結果所起的作用等進行具體分析。

二、非法集資從犯會受到怎樣的懲罰?

非法集資從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看,從屬於主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看,起次要或輔助作用。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由此可見,非法集資代辦員怎麼辦關鍵是要取決於代辦員對當前非法集資的性質自己是否心知肚明,有些代辦員自己只是從中收取部分的好處費,但是對所謂的非法集資是一無所知的話是不用承擔任何刑事責任的,但是因非法集資行為而獲得的好處費是需要全部如數上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