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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犯罪團伙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刑法對犯罪團伙的認定是怎樣的

刑法對犯罪團伙的認定是怎樣的

(1)人數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

(2)經常糾集一起進行一種或數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活動。

(3)有預謀地實施犯罪活動。

(4)不論作案次數多少,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險性都很嚴重。

(5)有明顯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糾集過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糾集開始時就是組織者和領導者。

刑事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該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八十六條)。首要分子可以是一名,也可以不只一名。首要分子應對該集團經過預謀、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負責。集團的其他成員,應按其地位和作用,分別對其參與實施的具體罪行負責。如果某個成員實施了該集團共同故意犯罪範圍以外的其他犯罪,則應由他個人負責。

對單一的犯罪集團,應按其所犯的罪定性;對一個犯罪集團犯多種罪的,應按其主罪定性;犯罪集團成員或一般共同犯罪的共犯,犯數罪的,分別按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罰。

二、團伙犯罪量刑標準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

第六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攜帶凶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

因團伙犯罪的性質屬於惡劣情節型,因此對於團伙搶奪罪法律上一般會從重處罰,但是根據罪犯的實際情況也有可能會在量刑上從輕處罰(比如未成年犯罪團伙)。

總之,團伙搶奪罪的量刑標準和普通的搶奪罪是一樣的,只不過會存在從輕或從重的區別。

我國是法治社會,只要觸碰法律底線,那麼都得承擔相應的刑事處罰。團伙犯罪中處罰並不是一樣,主犯是需要承擔相對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