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和實行的區別有哪些?
一、犯罪預備和實行的區別有哪些?
二者的區分主要在於是否着手實行了犯罪行為。在一般情況下,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不難區分,但也有少數情況,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的區分存在一定難度。
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兩者雖然彼此依賴,前後遞進,但有着本質性的區別:
1、二者存在的目的不同。預備行為的存在主要是為了犯罪的實行創造條件,而實行行為的目的則是為了通過犯罪的實行來完成犯罪,二者雖然在目的上都圍繞着完成犯罪這一點目標,但具體內容及其方向性上是不同的。
2、二者表現的內容和性質不同。預備行為由於是為犯罪創造條件,就表現為一系列準備行為,這些行為均不具備實現刑法分則基本具體構成要件的性質,而實行行為則是實現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構成要件的行為,無論是何種表現方式,只要着手就意味開始滿足法定的構成要件,使追求的犯罪得以成立。
3、二者在完成犯罪上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以及在刑法上意義是不同的,正視這一點,是正確評價犯罪準備的關鍵所在。
二、犯罪預備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我國刑法規定對於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着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綜上所述,從犯罪形態上,可以分為預備、實行及犯罪中止未遂等。犯罪預備和實行是不同的,區分兩者主要看是否有犯罪事實發生。另外,兩者在發生時間、所處階段和處罰原則上也不一樣,對於預備犯罪,原則上減輕或者免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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