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中止和犯罪預備有區別嗎?
一、犯罪預備中止和犯罪預備有區別嗎?
犯罪預備中止和犯罪預備是有區別的,主要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犯罪中止。
犯罪預備具備以下特徵:
(1行為已經着手實施犯罪預備行為;
(2犯罪預備行為必須是在着手實施犯罪前停止下來;
(3犯罪預備行為停止在犯罪預備階段必須是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
2、處罰不同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二、犯罪中止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1、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
犯罪中止只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只能發生在犯罪預備,犯罪實行和實行終了之後犯罪結果發生之前的過程中。換言之,只有在犯罪預備至犯罪既遂之前的過程中停止犯罪的,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後,自動恢復原狀或自願賠償損失,都不能認為是中止,而仍應當負犯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2、必須自動地中止犯罪或自動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所謂自動地中止犯罪,就是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進行下去的犯罪活動。它表現為行為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進行的情況下,自動停止犯罪的進行。
3、被迫停止犯罪
如果行為人受到阻礙或感到恐懼認為自己已不可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進行,就不是自動中止犯罪,而是被迫停止犯罪,因而它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預備或犯罪未遂。既然自動中止犯罪是行為人在自認為可能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自動停止犯罪的進行。
所以客觀上不可能完成犯罪,但行為人不知道這種情況,而在認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時自動停止犯罪的進行,仍然是自動中止犯罪,同樣構成犯罪中止。
不法分子在犯罪預備階段,如果中止自己的行為,沒有造成後果,應該認定是犯罪中止,刑法上對於中止犯處罰是從輕。犯罪中止是未遂的一種,認定中止,必須是被告人自己主動放棄犯罪行為,並且是在犯罪預備過程中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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