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與盜竊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侵佔罪與盜竊罪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故意的內容和產生的時間不同。
前者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佔有自己業已持有的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持有他人財物之後;後者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不為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祕密方法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之前。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前者的手段既可以是祕密的,也可以是公開的或半公開的;而後者的手段只能是祕密的手段。
3、犯罪對象不同。
前者的對象只能是行為人在犯罪前已經持有的他人財物;而後者的對象則只能是行為人在犯罪前並不持有的他人財物。其中犯罪對象方面的差異應是區分侵佔罪與盜竊罪的關鍵的因素;
4、是否退還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前者必須是拒不退還或交出他人財物的,才構成犯罪,而後者即使竊取他人財物之後又主動退還的,也已構成犯罪,主動退贓行為只能作為一個酌定量刑情節來考慮。
二、侵佔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於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佔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佔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污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佔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4、刑事訴訟不同。貪污罪是公訴案件。侵佔罪是自訴案件。
對於犯罪分子存在侵佔的行為,顯然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他人合法財產的行為,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後果來進行量刑處理的,不同的涉案金額所認定的犯罪處罰情況是不同的,具體情況由法院對侵佔行為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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