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有什麼區別
當某些人的財物被他人非法佔有,而且被非法佔有的財物數額較大的時候,很多人第一個聯想到的就是詐騙,但在法律上,不同情況下人們財物被他人非法佔有主要有侵佔罪、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那麼,侵佔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有什麼區別呢?
侵佔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的區別
根據現行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自己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根據現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用為目的,祕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現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惡意透支,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侵佔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的區別較為明顯,但實踐中,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以持卡人的名義非法佔有代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內財物的行為的定性。此時,關鍵要掌握兩罪的犯罪對象的流轉過程不同,前者是所有人出於信任將財物交給行為人;後者是行為人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獲取財物。
侵佔罪和盜竊罪在犯罪主體和客體上並無區別,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一般是動產,且只能是行為人在犯罪以前就已經合法持有他人財物;後者的對象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且必須是行為人在犯罪之前並不持有的他人財物。二是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既可以表現為祕密的方式進行,也可以表現為公開的方式進行,且必須是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他人財物的,才構成犯罪;而後者在客觀方面只能表現為以祕密手段進行,即使竊取他人財物之後又主動退還的,也構成犯罪。三是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前者的犯意只能產生於持有他人財物之後;後者的犯意則只能產生於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之前。
值得注意的是,侵佔罪是在財物主人因為信任行為人等原因而將自己的財物主動交由行為人保管的情況下發生,而信用卡詐騙罪是在財物主人並沒有將財物主動交與行為人保管的情況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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