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與侵佔公司財物罪的區別是什麼
《刑法》中沒有侵佔公司財物罪這一罪名,侵佔公司財物的構成職務侵佔罪,與盜竊罪的區別包括犯罪的主體不同、侵犯的客體不同等。
盜竊罪與職務侵佔罪主要有以下的區別:
(1)盜竊罪是一般主體,職務侵佔罪的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即特殊主體;
(2)盜竊不是利用職務便利,職務侵佔罪必須是利用經手、管理財物的職務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
(3)盜竊罪非法佔有的對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財物,而職務侵佔罪侵佔的對象只限於本單位的財物並且是本人經手、管理的財物。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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