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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和盜竊罪的區別?

侵佔罪和盜竊罪的區別?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祕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據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侵佔罪與盜竊罪都屬於侵犯財產罪,但是,兩者之間的不同之處是很多的,表現在:

(1)犯罪對象不同。侵佔罪的對象僅限於自己持有的他人之動產或不動產以及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而盜竊罪的對象僅限於他人持有的動產,相對於行為人而言,若遺忘物遺落於他有權控制的範圍內,或者由其發現了埋藏物,則遺忘物、埋藏物不可能成為盜竊的對象。

(2)客觀方面不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對他人之物持有的原因不同,侵佔罪非以奪取罪之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的持有,而盜竊罪是以竊取之犯罪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的持有。

②侵佔罪必須具有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行為;盜竊罪不以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為必要。

③侵佔行為只能表現為不作為;盜竊行為只能以作為方式實施。

④侵佔罪的構成要求數額較大;盜竊罪的成立除要求數額較大外,如果多次盜竊,即使未達到數額較大,也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

(3)故意的內容不同。侵佔罪的故意是意圖永久剝奪他人財物的所有權,即返還請求權;盜竊罪的故意既包括永久剝奪財物所有權即返還請求權的意圖,也包括為一時的利用目的而侵犯他人的使用權之意圖,或為譭棄、隱匿目的而侵犯他人的處分權之意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二百七十條 侵佔罪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標籤:盜竊罪 侵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