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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筆跡鑑定不認可怎麼辦?

一、對筆跡鑑定不認可怎麼辦?

對筆跡鑑定不認可怎麼辦?

如果對對筆跡鑑定不認可的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鑑定。訴訟當事人一方不同意司法鑑定意見的可以要求鑑定人員到庭接受質證,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重要鑑定申請。在庭審中,可以通過對鑑定人員的質證,以確定該鑑定是否合法、鑑定意見是否正確,從而達到推翻該鑑定意見的目的。

二、筆跡鑑定需要多長時間?

1、筆跡鑑定從申請後一般需要1個月左右的時間,如果案情複雜的時間會長一些。

2、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 。

3、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4、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5、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6、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三、哪些情形可以申請筆跡的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來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我國的法律中明確的對於筆跡鑑定的相關內容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如果雙方對於司法鑑定中心作出的筆跡鑑定報告不滿意或者不認可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請要求重新進行鑑定,這是我國公民所擁有的合法的權益,也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

標籤:筆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