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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的共犯?

保險詐騙罪(刑法第198條),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哪些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的共犯?

保險詐騙罪共同犯罪人的認定在保險詐騙活動中,保險詐騙犯罪分子為了實現詐騙目的,常常勾結有關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或者財產評估人,讓他們提供虛假證明文件。

本條第4款規定:

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罪的共犯論處,其中,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參與保險事故調查工作的當事人,他們所提供的鑑定、證明和財產評估的材料直接影響保險事故調查的真偽,因此法律對其行為作了嚴格規定、如果他們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了條件,則以保險詐騙罪的共犯論處。

應當明確的是、他們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以保險詐騙已經構成犯罪為前提條件的。

如果進行保險詐騙的人尚未騙取保險金,不構成犯罪時,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的行為也不應當視為犯罪,但可以採取其他方法予以制裁,如追究其行政責任等。

標籤:共犯 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