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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構成既遂怎麼判?

一、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構成既遂怎麼判?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構成既遂怎麼判?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到五倍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三、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主體要件是什麼?

本罪的主體為特定主體,是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即內幕人員。所謂內幕人員,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內幕人員是指由於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發行人或者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繫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由於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督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僱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

1、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的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

3、發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的職責對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由於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

在金融市場中,證券、期貨、股票的發行都需要經過國家證監會的批准許可,如果未經許可擅自發行,或者是行為人擅自泄露內幕信息,從而導致金融市場秩序的混亂,給公民以及金融市場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損害,此時行為人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標籤:泄露 內幕 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