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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既遂最少判幾年

一、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既遂最少判幾年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既遂最少判幾年

自然人犯本條規定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立案標準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單位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單位,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證券公司如果被泄露了交易的信心,那麼會給證券公司造成重大的損害,這個已經構成犯罪行為,當事人需要進行承擔刑事責任。最輕的刑事責任也是會進行拘役的,拘役最長的是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