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為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行為極易與知悉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沒有利用內幕信息的正當交易行為發生混淆,前者情節嚴重的構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後者則是法律法規允許的行為。
一般來説,行為人尤其是內幕人員的正當的交易行為有以下兩種情形:
其一,不知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所進行的允許進行的證券、期貨交易行為。此類內幕人員根本就不知道內幕信息。
其二,知悉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所進行的允許進行的證券、期貨交易行為與其所知悉的內幕信息無關。此類內幕人員知悉內幕信息但其所進行的交易行為並沒有利用其所知信息。
對於第一種情況,由於缺乏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犯罪對象——內幕信息,因而很容易與內幕交易行為區分開。對於第二種情況,由於內幕人員所知悉的內幕信息並未被內幕人員在證券、期貨交易中加以利用,從而內幕信息也就不會對證券、期貨市場價格產生影響,顯然,不具備內幕交易行為的特性。
為了更好地區分上述情形,有必要科學地掌握內幕交易行為的幾個基本構成要件,具體包括:
(1)存在着證券、期貨交易行為;
(2)該交易行為系內幕人員或非內幕人員所為;
(3)該交易行為利用了內幕人員合法持有或非內幕人員非法持有的內幕信息。
二、本罪與侵犯商業祕密罪的界限
構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客觀表現包括知道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或非內幕人員將內幕信息非法泄露和公開的情形,而侵犯商業祕密罪的客觀方面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和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兩種情形,因此,內幕交易罪與侵犯商業祕密罪就存在着一定的聯繫,如兩者的犯罪對象都具有祕密性,兩者的客觀方面都包括泄露或提前公開不該公開的相關內容等。但是,兩者的差別還是很明顯的:
1、兩者侵犯的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內幕信息,該信息必然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市場價格,而後者侵犯的是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
2、兩者客觀行為也不同,前者包括行為人不公開內幕信息而本人直接加以利用、或者將內幕信息公開建議別人加以利用從而本人間接參與兩種情形,而後者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克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侵害的既屬於內幕信息,又屬於商業祕密。這種情況,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想象競合犯,即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一個故意,客觀上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所規定的兩個獨立罪名,也即觸犯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侵犯商業祕密罪。根據想象數罪的處罰原則,應以重罪論處。
三、本罪與泄露國家祕密罪的界限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泄露國家祕密罪,即主體均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泄露的內容均可以是國家的經濟祕密和影響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國家外交、財政、立法等祕密。因此,兩罪存在着一定的聯繫。兩罪也存在着以下區別:
1、在主觀方面,前者只能是故意,行為人往往在主觀上還具有謀取非法利益或避免損失的犯罪目的,後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
2、在主體方面,前者包括內幕人員和非內幕人員,並不一定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後者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在犯罪對象方面,前者侵犯的是內幕信息,具體範圍由法律和行政法規來確定,並非都屬於國家祕密的範疇,後者侵犯的是國家祕密,具體包括國防、外交、立法、司法、財政、經濟、科技等方面不應公開的事項,也包括一切未經決定或雖經決定而尚未公開的國家事項,以及一切有關國家機密的文件、電報、函件、資料、統計、機構、編制、倉庫等。顯然,前者的範圍要小,機密程度要低。
4、在客觀方面,前者是指違反有關證券、期貨法規,行為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後者指行為人違反國家祕密法規,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的行為。此外,實踐中也會出現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泄露國家祕密罪想象競合的問題。例如,知悉內幕信息的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所泄露的內幕信息屬於國家祕密。此種情形應依照想象競合原則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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