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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罪、泄露內幕信息罪有哪些構成條件

內幕交易罪、泄露內幕信息罪的構成條件是:
1.構成犯罪的主體是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和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
2.行為人在主觀上出於故意,即有讓自己或者他人從中牟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3.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內幕交易或者泄漏內幕信息的行為。
4.行為人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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