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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定義

一、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定義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買入或者賣出證券,或者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買入或者賣出證券,成交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的;

2、買入或者賣出期貨合約,或者泄露內幕消息使他人買入或者賣出期貨合約,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3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15萬元以上的;

4、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

5、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6、有其他嚴重情節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主體為內幕人員,即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在量刑方面,該罪分為兩檔: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可見,該罪既有自由刑又有財產刑,一旦觸犯紅線,金錢和自由將會雙雙失去。

標籤:交易 內幕 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