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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定刑標準是什麼?

一、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定刑標準是什麼?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定刑標準是什麼?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法律中認定的內幕信息的內容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過受超過淨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公司的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法院依法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l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1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1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1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16、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1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1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內幕交易的行為顯然是侵犯了其它人員的合法權益,特別是通過泄露內幕信息來引導他人交易,並造成了損失的,也可以認定侵權事實,相關情況可以對內幕信息是否構成進行認定,由法院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