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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衞辯護對方帶人上門滋事,我是否可以反抗?

案情簡述

正當防衞辯護對方帶人上門滋事,我是否可以反抗?

2013年10月,呂某在某酒吧喝酒,因瑣事與同在酒吧喝酒的王某發生衝突,後雙方不歡而散。2014年3月11日22時許,呂某及另兩名同事在沿街店鋪聊天,王某發現後便聚集多人持械打砸了呂某所在的店鋪,呂某見狀撥打了報警電話。幾分鐘後,王某等人再一次回到呂某所在店鋪外,欲繼續打砸店鋪,呂某等人為保護自身安全及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持店內的板凳、木棍等器物與王某等人對打,公安機關趕到現場後,經打架雙方帶回。後,雙方因涉嫌聚眾鬥毆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辦案思路及心得

根據法律規定聚眾鬥毆罪是指: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本人經仔細詢問犯罪嫌疑人呂某及查閲了涉案人員所有口供,發現本案不符合聚眾鬥毆罪的構成要件,呂某等人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衞,且不存在防衞過當情形,本人依法向檢察機關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裁判結果

本案經檢察院兩次退偵後仍證據不足,決定不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