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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某醫療糾紛案

案情簡介

鄭某醫療糾紛案

鄭某就職於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體檢中偶然發現患有左額葉動靜脈畸形。父母擔心該疾病會成為定時炸彈,遍訪名醫。不少老醫生認為鄭某年輕,沒有症狀,目前不需要特別處理,注意觀察、體檢,年齡大了再説。然在一著名醫院的放射介入科,醫生自稱介入沒有風險,十幾年從未失敗過。鄭某父母被説動,遂入院擬行介入栓塞術。11月26日,醫院為鄭某施行介入栓塞術。術後不久家屬即發覺鄭某無法言語,向主治醫生反映後未得到任何處理。後鄭某病情越來越重,血壓升高,發展至半邊身體抽搐半邊癱瘓,昏迷,瞳孔散大。這期間家屬多次向護士反映。護士一開始認為情況正常,後稱放射介入科醫生均已下班回家找不到醫生。病房值班的消化科醫生無法處理,家屬只能眼睜睜看着原告病情發展。直至27日1時許,在家屬的多次催促下,護士才叫來放射介入科醫生。而此時鄭某腦出血已引發腦疝,病情變得極其危險,被宣告病危。發現情況不對,放射科醫生又通知介入手術醫生,介入手術醫生再通過醫院總值班聯繫神經外科進行開顱手術清除血腫,如此原告病情被進一步耽誤。雖經神經外科手術,但由於腦出血發現處理過晚,致使鄭某留下了嚴重後遺症。右側肢體無力,言語功能亦受很大影響,幾無生活自理能力。

辦案思路及心得

面對如此嚴重後果,鄭某父母萬分後悔。自然要和醫院交涉。然醫院並不認為自己有錯。雙方無法達成一致,鄭某選擇走司法途徑解決。本律師代理後,聽取了當事人父母的陳述,研究了鄭某的病史,分析認為醫院過錯主要有:一、鄭某所患腦動靜脈畸形不具有介入栓塞手術指徵,醫院選擇介入栓塞術不當。上海市衞生局、中華醫學會上海分會編著的《外科診療常規》“腦動靜脈畸形(AVM)”一節規定,“人工栓塞術適用於供血動脈較直接的大型或者巨大型AVM”。本案沒有證據顯示鄭某AVM供血動脈直接或者比較直接。術前DSA造影檢查發現患者的腦動靜脈畸形供血動脈為左側大腦中動脈之中幹及額頂升支,沒有描述供血動脈的具體形態。血腫清除術手術記錄記載AVM供血動脈有三支,兩支被栓塞,供血動脈是直接還是迂曲也沒有描述。沒有證據反映AVM供血動脈比較直接,證據反倒是顯示醫方的術前檢查過於粗糙沒有發現全部供血動脈。同時鄭某的AVM不也屬於大型或者巨大型AVM。周良輔主編的《現代神經外科學》表明, AVM按大小分類,直徑大於5cm屬於大型,大於6cm屬於巨大型。本案患者的AVM直徑CT檢查是2cm,造影稱3cm,不屬於大型或者巨大型AVM。因此不具有診療常規規定的施行栓塞手術的適應症。而且患者的AVM位於額葉功能區,控制語言等高級認知功能,為防栓塞影響正常功能應當進行充分的檢查。上海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00年9月出版、李明華編著的《神經介入影像學》P.83記載:“經血管治療AVM的禁忌症包括。

裁判結果

鑑定過程中,律師代理患方依據前述分析意見,着重以醫院在缺乏相應指徵的情況盲目進行介入栓塞手術且手術操作不符規範。術後明知患者可能陷於危險中卻不安排醫生觀察、值班,致使無法及時發現異常。在明知患者出現異常後又視而不見,不予檢查瞭解病因,致使患者在最需要採取措施救治的時候卻得不到任何的處理,導致患者病情加重為腦疝引發目前如此嚴重的後果為由,認為醫方的種種過錯行為與患者目前的損害後果間存在直接關係。醫方的行為應當構成二級甲等醫療事故。首次鑑定認為不構成醫療事故。經上海市醫學會再次鑑定,最終確定醫方的行為構成二級乙等醫療事故,被告醫院承擔次要責任(責任分配有欠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