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與防衞過當的區別是什麼
一、故意傷害與防衞過當的區別是什麼?
1、概念不同
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某人必須實施了傷害行為,所謂傷害是指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防衞過當是指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給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
2、主觀條件或者防衞意圖不同:
故意傷害是故意而為,防衞過當指的是身體遭受侵害時的正當防衞超出了一定的限度。
3、對象條件不同:
防衞過當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如果對第三者實施,屬於故意犯罪。
對於針對第三者進行所謂防衞的,應視不同情況處理。如果故意針對第三者進行所謂防衞,就應作為故意犯罪處理;如果誤認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者而進行所謂防衞的,則以假想防衞來處理。
4、時間條件不同:
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如果不符合這個時間條件的防衞,稱為防衞不適時。
防衞不適時,有兩種:不法侵害尚未開始就實施防衞,即"先下手為強"叫事前防衞。
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實施的防衞,叫事後防衞。防衞不適時,屬於故意犯罪。
二、防衞過當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目前在相關的法律制度當中,還需要更加詳細的去劃分正當防衞和防衞過當,因為面對不法侵害的時候,第一時間想到的都是保護個人的人身安全,在這種情況下讓當事人絕對的保持足夠理智的正當防衞的意識,其實還是存在一定難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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