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辯護下可以進行罪輕辯護嗎?
一、無罪辯護下可以進行罪輕辯護嗎?
在進行法律訴訟中,一般當事人都會請律師來為自己進行辯護。一般情況下大家都想被無罪釋放,所以要求律師進行無罪辯護。當事人要求做無罪辯護時,辯護律師不應該做罪輕辯護。當辯護律師與當事人的意見出現衝突時,雙方可以進行協商溝通,而不是擅自進行罪輕辯護。如果雙方確實無法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律師就應該退出辯護,或者當事人解除與辯護律師的委託辯護關係,從新找一位刑事辯護律師。
儘管律師擁有獨立辯護權,但辯護律師不是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約束,不是想怎麼辯護就可以怎麼辯護的。辯護律師受到當事人的委託,就是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若當事人認定自己無罪,律師絕對不應該做有罪的罪輕辯護,這絕對不是律師辯護權獨立性應有內涵。在被告人不認罪的情況下,律師做有罪(罪輕)辯護,無異於充當了第二“公訴人”,已經擅自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了事實的審判,這與辯護人的職責是背道而馳的。
二、律師做無罪辯護的原則是什麼?
1、熟悉案情
熟悉案情要求律師特別熟知和掌握案件整個情況,熟悉其的發生、發展和結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無罪的事實和情節。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礎上,才能結合法理和法律對案情進一步地研究分折,決定是否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如果決定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那麼就要進一步分析如何其作無罪辯護。熟悉案情除了要求律師要仔細查閲案卷,會見被告人外,還要特別強調律師要認真進行調查取證,調取相關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或鑑定結論等有利的證據。但律師儘量不要親自調查,最好是申請法院或檢察院調取,這樣有利於降低執業風險。
2、無罪證據
證據充分,是指律師對被告人無罪提供充分的證據。無罪辯護不容易,只有證據充分了,辯護才有保障,才能從根本上否定了檢控方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使辯護律師的無罪意見被法官採納。因此,除了在辯護詞中明確指出被告無罪的意見、寫明無罪的事實和情節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確實充分的無罪證據,結合有關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進行論證和闡明。特別是在法庭辯論階段,針對公訴人提出的證據,應用已經收集的證據進行有力反駁。
綜上所述,在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被刑拘後,就可以委託律師參與案件辯護。當事人堅信自己無罪提出無罪辯護,這種情況下,律師只能從當事人的角度,收集其無罪的線索證據。律師如果自己進行從輕處罰辯護是不對的,也違反了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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