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辯護罪輕辯護需要注意哪些風險
一,無罪辯護罪輕辯護需要注意哪些風險
(一)律師在遞交手續時的風險
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律師憑三證可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麼,是否意味着律師可以不用向辦案機關遞交手續,直接憑三證到看守所會見?實踐中,根據新刑訴法規定,律師接受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因此,律師在接受委託後,應當先將委託人簽署的委託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及律師證複印件,遞交辦案機關,之後再安排會見事宜。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案情,瞭解嫌疑人關押的地點,如果不到辦案機關遞交手續,就無法瞭解這些情況。律師只要履行了遞交手續義務,辦案機關及看守所就應當安排律師到看守所會見。這其中存在的風險是,看守所可能會以律師沒有將委託情況告知辦案機關為由,拒絕律師會見。
(二)律師會見時,存在被監聽的風險
法律規定,律師會見不被監聽。但這並不意味着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無話不談,而這些談話是否可能引發不利於犯罪嫌疑人權利保障的後果?所以,律師在會見時仍要有被監聽的意識。雖然法律規定“律師會見不被監聽”,但實際上否有監聽或監控,律師是無法把握的。因此,律師有義務在會見時把該情況如實地告知被會見人。律師提供諮詢意見,要自覺地接受法律和職業道德的約束,同時也要告知當事人要謹慎地提出諮詢問題。這其中存在的風險是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無話不談所產生的弊端,當事人可能懷疑律師不遵守保密和忠誠的職業道德,從而遭到當事人的投訴。
(三)律師向犯罪嫌疑人提供諮詢時存在風險
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是什麼話都可以説,什麼問題都可以回答,什麼要求都可以答應的。實務中,在偵查階段律師向犯罪嫌疑人提供諮詢過程中,律師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講清所涉罪名的實體、程序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讓其根據法律的規定,如實陳述案件事實,而不可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陳述。如果律師教唆作虛假供述,律師將被投訴、處罰。
(四)律師在會見時解答方面存在風險
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明確的問題,比如“我可不可以這樣講”、“這個我要不要講”、“我要不要交代”時,律師一般以這樣的句式來回答較妥:“你這個問題是涉及主觀方面的問題,關於主觀方面,法律是這樣規定的……”,“你這個問題涉及到犯罪對象是否適格的問題,關於這個問題,法律是這樣規定的……”,“你這個問題,涉及到犯罪事實認定的原則,即排除合理懷疑原則的問題,關於這個原則,法律規定和實踐掌握是這樣的……”。也就是律師回答犯罪嫌疑人問題,要用法律條文及法律條文的解釋、法律原則及法律原則的解釋、基本法理、實踐規則等。而不引導、不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虛假辯解。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律師明確的回答去做而又造成不利影響,其會投訴律師;律師教唆、引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怎麼辯解,也會遭到處罰。
律師進行辯護不僅是一項單獨的環節,總的來説是多種程序結合在一起,所以自己需要學會積極的應對,風險的存在是問題處理難度提升的重要部分,但是更多的還是需要自己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諮詢,不過同樣問題的處置需要考慮具體法律規定,避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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