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無罪辯護還可以量刑辯護嗎
一、做無罪辯護還可以量刑辯護嗎?
可以,《律師權利保障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的,可以當庭就量刑問題發表辯護意見,也可以庭後提交量刑辯護意見;《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律師做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辯護時,辯護律師可以先就定性問題發表辯護意見,然後就量刑問題發表意見。
《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這裏説的很清楚,定罪、量刑的有關事實和證據都應當進行辯論。《刑訴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調查應當在查明定罪事實的基礎上,查明有關量刑事實。
此處更加明確,法庭對對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在查明定罪事實的基礎上還必須查明量刑事實。從辯護律師的角度理解這條內容:也就是説,辯護律師在質證時可以向法庭發表無罪的質證意見,同時也可以發表量刑的質證意見。
二、無罪辯護應遵循如下原則
1、要特別熟悉案情
熟悉案情要求律師特別熟知和掌握案件整個情況,熟悉其的發生、發展和結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無罪的事實和情節。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礎上,才能結合法理和法律對案情進一步地研究分折,決定是否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如果決定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那麼就要進一步分析如何其作無罪辯護。熟悉案情除了要求律師要仔細查閲案卷,會見被告人外,還要特別強調律師要認真進行調查取證,調取相關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或鑑定結論等有利的證據。但律師儘量不要親自調查,最好是申請法院或檢察院調取,這樣有利於降低執業風險。
2、無罪證據要充分
證據充分,是指律師對被告人無罪提供充分的證據。無罪辯護不容易,只有證據充分了,辯護才有保障,才能從根本上否定了檢控方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使辯護律師的無罪意見被法官採納。因此,除了在辯護詞中明確指出被告無罪的意見、寫明無罪的事實和情節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確實充分的無罪證據,結合有關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進行論證和闡明。特別是在法庭辯論階段,針對公訴人提出的證據,應用已經收集的證據進行有力反駁。
3、要慎重決策
律師決定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應特別慎重。之所以這樣,因為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往往要冒比較大的風險,無罪辯護案件往往比較複雜,事實和證據往往盤根錯節,很難一時就看清。一般情況下無罪辯護的成功率極低,所以慎重決定確有必要。如果冒然決定為被告作無罪辯護,反而會適得其反,不但達不到目的,反而會損害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大多數無罪辯護案件中被告人被訴有罪,是因為檢察人員掌握了比較充足的證據,這些證據既充足又不易駁倒,所以律師不能輕率向被告人作無罪辯護的承諾。為了慎重起見,有時應當與其他律師進行商量;必要時,還可以通過律師事務所領導,集體開會,共同商定是否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
4、注重溝通規避風險
注重溝通要求律師決定為被告作無罪辯護時還要注意與法院、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溝通。由於我國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律師的權利還沒有充分的保障。律師在執業的過程中經常會收到來自各方面的干擾,甚至會因為某些工作瑕疵被有關機關抓把柄,嚴重時還會遭受牢獄之災。因此,律師在進行無罪辯護時要注意保護自己,要懂得同上述機關溝通,以消除誤會,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進一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被告人的行為確實構成了比較嚴重的犯罪,只是在證據上有所欠缺,這時不宜做無罪辯護,可以考慮“辯訴交易”做罪輕辯,這時我國現實法制環境決定的。
主要是無罪辯護和量刑辯護還是有一定的衝突的,大多數人理解的都是,既然律師也認為犯罪嫌疑人根本就不構成犯罪,在堅持做無罪辯護的同時又向法庭提出了量刑意見,是有些自相矛盾的。但是,也正是考慮到做無罪辯護的難度,如果法院,認為構成犯罪,辯護律師當然也希望爭取到最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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