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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犯罪嫌疑人詐騙500萬未遂量刑時應當考慮哪些?

一、對犯罪嫌疑人詐騙500萬未遂量刑時應當考慮哪些?

對犯罪嫌疑人詐騙500萬未遂量刑時應當考慮哪些?

對犯罪嫌疑人詐騙500萬未遂量刑時應當主要考慮社會危害性要素和人身危險性要素兩類。另外酌定的量刑要素一般包括犯罪對象、犯罪手段、犯罪時間、地點、犯罪動機、起因、犯罪前的一貫表現、犯罪後的態度、退贓和賠償情況等。社會危害性要素是指由犯罪的客觀危害和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綜合體現決定的因素;人身危險性要素是指反映犯罪人再次犯罪可能性的因素。

1、主觀是否存在故意。

2、是否到達完全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14週歲以下不予追究,但可以進行勞教。14-18週歲酌情輕定,年滿18週歲負完全刑事責任)

3、是否屬於過失犯罪。

4、是否屬於自守或者主動交代尚未知曉的犯罪行為。

二、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處罰是怎樣的?

認定詐騙罪具體數額標準作如下規定: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4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單位詐騙公私財物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詐騙公私財物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2、對個人詐騙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4000元,單位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仍可追究刑事責任,但可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

量刑處罰:《刑法》:

1、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實施詐騙行為的行為人如果詐騙的數額未達法定的定罪量刑標準的,此時法院是不會受理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對行為人處十五天左右的拘留以及一定金額的罰款,兩種治安管理處罰可以並罰,同時也可以單獨作出。如果詐騙後立功的,可以做為減輕刑罰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