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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作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可以嗎?

同時作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可以嗎?

一、同時作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可以嗎?

可以,但前提是數罪。無罪辯護與罪輕辯護可以針對數罪併罰問題,即一人犯數罪,可以針對其中一種做無罪辯護,對其他的做罪輕辯護。

雖然當前的刑事審判實踐中,律師作無罪辯護被法院宣告無罪的概率比較低,但如果案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或者社會危害性不大、不符合犯罪構成等因素,律師就應當勇敢的進行無罪辯護;另外,被告人堅持無罪供述,其本人和家屬均要求律師作無罪辯護的情況下,律師可以與被告人達成統一的辯護意見,進行無罪辯護。

二、辯護策略的選擇

律師作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其職責是在尊重事實和法律的前提下,依法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或罪輕辯護。但是,面對同一個被告人,如何選擇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非常關鍵,在當下的司法環境下,似乎無罪辯護與罪輕辯護不能兼顧,意味着律師選擇了作無罪辯護就必須放棄作罪輕辯護,選擇了罪輕辯護就必須放棄無罪辯護。因此,在一個刑事案件中,律師辯護策略的制訂、辯護技巧的安排尤為重要。

三、罪輕辯護

在被告人認罪的刑事案件中,律師經過詳細閲卷,會見,向被告人釋法等工作,並排除事實、證據、認定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問題後,在案件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律師就只能做罪輕辯護,這樣處理既符合案件實際,又有利於維護被告人的合法利益。罪輕辯護的要點,是要全面蒐集被告人可能免除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包括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我個人覺得,酌定情節也是很關鍵,不能忽視,應多方面蒐集。律師可以在法庭辯論或者書面辯護詞中,明確説明被告人具有幾個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和幾個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向法庭進行突出的闡述和提示。

四、無罪辯護的原則

1、熟悉案情

熟悉案情要求律師特別熟知和掌握案件整個情況,熟悉其的發生、發展和結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無罪的事實和情節。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礎上,才能結合法理和法律對案情進一步地研究分折,決定是否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如果決定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那麼就要進一步分析如何其作無罪辯護。熟悉案情除了要求律師要仔細查閲案卷,會見被告人外,還要特別強調律師要認真進行調查取證,調取相關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或鑑定結論等有利的證據。但律師儘量不要親自調查,最好是申請法院或檢察院調取,這樣有利於降低執業風險。

2、無罪證據

證據充分,是指律師對被告人無罪提供充分的證據。無罪辯護不容易,只有證據充分了,辯護才有保障,才能從根本上否定了檢控方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使辯護律師的無罪意見被法官採納。因此,除了在辯護詞中明確指出被告無罪的意見、寫明無罪的事實和情節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確實充分的無罪證據,結合有關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進行論證和闡明。特別是在法庭辯論階段,針對公訴人提出的證據,應用已經收集的證據進行有力反駁。

3、慎重決策

律師決定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應特別慎重。之所以這樣,因為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往往要冒比較大的風險,無罪辯護案件往往比較複雜,事實和證據往往盤根錯節,很難一時就看清。一般情況下無罪辯護的成功率極低,所以慎重決定確有必要。如果冒然決定為被告作無罪辯護,反而會適得其反,不但達不到目的,反而會損害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大多數無罪辯護案件中被告人被訴有罪,是因為檢察人員掌握了比較充足的證據,這些證據既充足又不易駁倒,所以律師不能輕率向被告人作無罪辯護的承諾。為了慎重起見,有時應當與其他律師進行商量;必要時,還可以通過律師事務所領導,集體開會,共同商定是否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

4、規避風險

注重溝通要求律師決定為被告作無罪辯護時還要注意與法院、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溝通。由於我國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律師的權利還沒有充分的保障。律師在執業的過程中經常會收到來自各方面的干擾,甚至會因為某些工作瑕疵被有關機關抓把柄,嚴重時還會遭受牢獄之災。因此,律師在進行無罪辯護時要注意保護自己,要懂得同上述機關溝通,以消除誤會,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進一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被告人的行為確實構成了比較嚴重的犯罪,只是在證據上有所欠缺,這時不宜做無罪辯護,可以考慮“辯訴交易”做罪輕辯,這時我國現實法制環境決定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無罪辯護與罪輕辯護都是被告所擁有的權利,如果想要同時的適用於這兩者那麼就必須要和法律規定的條件相符,並且提交相關的證據,這樣法院才會受理自己的要求,所以,想要達到自己的目的,就必須要有證據來證明,執法人員在審理案件的時候也是必須要確保真實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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