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辯護的量刑規定可以從輕減輕自己的罪行嗎?
一、無罪辯護的量刑規定可以從輕減輕自己的罪行嗎?
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可以減輕自己的罪行;
《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先調查犯罪事實,後調查量刑事實;在法庭辯論過程中,也可以先辯論定罪問題,後辯論量刑問題。被告人認罪或者雖然不認罪但同意參與審理量刑問題的,按照被告人認罪案件的程序審理量刑問題。被告人不認罪且不同意參與審理量刑問題的,合議庭應當告知其有權提出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意見和理由,記錄在卷後,法庭審理繼續進行。
《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35條規定,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的,可以當庭就量刑問題發表辯護意見,也可以庭後提交量刑辯護意見。
二、刑事辯護詞怎麼寫
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託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為他辯護,這樣可以更好地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辯護人接受辯護任務後,應認真查閲案卷,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向有關人員調查情況,瞭解和熟悉全部案情分析,經過去粗取精,去偽存真。把一切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事實和證據等方面的材料集中起來,使之系統化、條理化,最後寫成觀點正確、論據充分、説理透徹、條理清楚、層次分明,具有説服力的辯護詞。這樣的辯護詞,有助於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辯護人從有利於被告人的角度,提出證明其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而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發表公訴詞,主要是揭露犯罪社會危害性,闡明提起公訴、把被告人交付法庭審判的理由。因此,雙方發言往往針鋒相對,各執一端。這樣,就可以把問題和矛盾充分揭露出來,使人民法院聽到正反兩方面的情況和意見,做到“兼聽則明”,避免“偏聽則暗”,有助於全面地、客觀地查清案情,判明真偽,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正確定罪量刑。毫無疑問,這會提高人民法院的辦案質量,減少冤假錯案。
辯護詞沒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情況下由三部分組成,即序言、理由和結論。在這三部分之外,標題寫明“辯護詞”或“關於×××(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的辯護詞。”在序言之前,台頭寫明稱呼,寫為“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或“審判長、審判員”,怎樣稱呼,根據法庭組成人員的情況確定。
三、無罪辯護的技巧有哪些
首先,認真查閲案卷,熟悉案情。律師進行無罪辯護首先要查閲案卷,瞭解案情,這是無罪辯護前提,一定要認真細緻。針對複雜的案情,堆積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師都必須認認真真地閲讀,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點和疑點,然後摘抄或複印,必要時可列一覽表對言詞證據進行比較。
其次,認真查閲相關法律依據,找出無罪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法定理由。看看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無罪辯護”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備《刑法》第十三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為罪情形,“證據不足”的無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原因造成的危害行為不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時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情形,年齡方面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除犯故意殺人、故意致人重傷或死亡、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項罪名以外的不負刑事責任情形;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情形,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情形;已過追訴時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訴案件受害人不起訴或撤回起訴的,不予追究情形。
再次,收集被告人無罪的證據。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收集證據:
(一)控訴方或辯護方提供的證據,能證明屬於下述情況,依據法律應當認定被告人無罪的:被告人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被告人行為系合法行為;被告人沒有實施控訴方指控的犯罪行為;
(二)控訴方指控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三)其它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情況。
綜合上面所説的,無罪辯護是專門針對於被告來做的行為,但對於無罪辯護只要有證明的材料,那麼就可以辯護成功,從而無罪釋放,但如果沒有成功,那麼可能還會加重自己的刑法,所以,在辯護的時候要想清楚,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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