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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加害行為和假想防衞區別有哪些?

一、事前加害行為和假想防衞區別有哪些?

事前加害行為和假想防衞區別有哪些?

事前防衞與假想防衞的區別還是比較大的。事前防衞。事前防衞也稱為事前加害,即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而進行的所謂防衞。在不法侵害尚處於預備階段和犯意表示階段,行為人實施的防衞屬於事前防衞。事後防衞也稱為事後加害,即在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後進行的所謂防衞。

1、發生不法侵害的可能不同

事前防衞與假想防衞不同,前者是指不法侵害行為雖然尚未發生,但不是不可能發生,防衞人只是提前進行防衞。而後者是在根本沒有發生也不可能發生不法侵害的情況下,主觀臆想有不法侵害行為而實施防衞行為。

2、實施觀念不同

事前防衞,又稱“過早防衞”。是指對尚未開始的不法侵害行為的實施防衞。防衞不適時的一種情況。不符合正當防衞的條件,因此它不是正當防衞行為。

假想防衞是指行為人由於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誤認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實施防衞行為結果造成損害的行為。對於假想防衞,應當根據認識錯誤的原理予以處理,有過失的以過失論,無過失的以意外事件論。

3、發生行為判斷不同

不法侵害尚未開始,雖然有侵害的先兆,但是否會有實際的不法侵害發生尚難以確定,若允許進行防衞,可能會損害某些並不想實施不法侵害的人的合法權益。

如果他人尚未着手實行不法侵害,行為人預先加以打擊,屬於“事先防衞”。

4、造成結果不同

如果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危害社會的行為,當然也就不可能明知此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從而也就不可能構成故意犯罪。因此,不能把假想防衞的故意等同於犯罪故意。

事前防衞行為造成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正當防衞的條件有哪些?

1、有不法侵害發生;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正當防衞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4、正當防衞必須基於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5、正當防衞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其與緊急避險、自助行為皆為權利的自力救濟的方式。

綜上所述,人們遭遇不法侵害時,可以採取正當防衞方式維護自己的人身安全,在防衞的分類裏面,有假想防衞和事前加害,其中事前加害也是事前防衞,假想防衞在發生行為判斷、造成後果及實施觀念上和事先加害行為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