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自首可以免除自己的刑法嗎?
一、關於自首可以免除自己的刑法嗎?
犯罪後自動投案,審理時會從輕或減輕處罰,自動投案也包括被家人或朋友説服然後去投案或在家人和朋友陪同下投案,投案後必須交代一切犯罪事實,如果只是去自首而不配合辦理案件,如不交代犯罪經過不算自首,如交代了執法機關還沒有掌握的線索或事件還可以在量刑上減輕。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餘罪自首與一般自首的區別
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這一規定理論上通常稱之為餘罪自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這一解釋,進一步確定了“餘罪自首”中所謂的“餘罪”只能是與已掌握罪行不同的異種罪行。餘罪自首和一般自首的顯著區別在於:
1、餘罪自首的主體是因他罪已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對其如實交代的餘罪,不存在自動投案這一前提要件;
2、餘罪自首主體所如實交代的餘罪,必須是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如已經為司法機關所掌握則不能成立餘罪自首;
3、餘罪自首主體所如實交代的餘罪,必須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如屬於同種罪行亦不能成立餘罪自首。
綜合上面所説的,自首是屬於改過自新最好的表現,只要有此行為,那麼就可以得到法律的認可,從而減輕自己的刑法,如果案件危害不大的話,一般還會免除自己的刑法,所以,在犯了錯之後就要懂得如何認錯,這樣才能得到別人的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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