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司法鑑定

建立司法鑑定結論的採信標準有何必要性?

建立司法鑑定結論的採信標準有何必要性?

在法官審理案件過程中,面對證據不清的事實,經常會用到司法鑑定,司法鑑定結論往往為法官查明案件真相提供了重要依據。但是司法鑑定結論屬於言詞證據,本身有一定的主觀性色彩,不是所有的鑑定結論都能拿來使用的,必須要建立採信標準。那麼建立司法鑑定結論的採信科學性標準有何必要性?小編幫大家分析總結下相關知識。

一、司法鑑定結論科學性採信標準建立的必要性

我國,對於司法鑑定結論的合法性審查已經得到廣泛的注意,也形成了一定的合法性採信規則。但是,司法鑑定結論的科學性審查並未得到重視,對司法鑑定結論科學性的採信標準也未建立,司法鑑定的科學性往往受到無限的推崇,有些司法人員對司法鑑定的科學性保持着一種不加辨析的盲目信任。因此,筆者認為,建立司法鑑定科學性採信標準非常必要。

1、防止鑑定結論對於法官的不當影響

不論是中國還是外國,相當多的人都擔心,在作為門外漢的法官眼裏,以科學的名義作出的鑑定結論(或專家證據)會被認為是神祕的、絕對可靠的,往往會直接被採信。有人對我國某基層法院進行調查後發現,對於法院委託的司法鑑定結論,被採用律為100%,甚至於在調查的112份鑑定中有13份未經庭審質證直接被採信。以上國內外的情況表明,法官(或陪審團)有時賦予司法鑑定結論不適當的證據價值,法官(或陪審團)不能正確地評估司法鑑定結論,因此應該使用專門的規則和標準來防止司法鑑定結論對於法官的不當影響。

2、防止鑑定結論的不當使用

沒有人會懷疑司法鑑定結論在法庭上的作用和貢獻,但是隨着對司法鑑定結論的使用增加,鑑定錯誤的情況也在增加。有的錯誤原因是鑑定結論的理論依據缺乏適當的科學基礎;有的是因為鑑定實驗人員馬虎的實驗操作。當然,法庭不能因噎廢食,儘管在司法鑑定中有一定程度的不可避免的錯誤,但“同專家證據的錯誤相比,目擊證人證言的錯誤不管怎樣是經常發生的,而且更難以控制”確立堅實的採信標準是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之一。

3、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同時對當事人和律師起指引作用

如果鑑定結論科學性採信標準缺位,所留下的法律空間將會使法官對鑑定結論取捨的自由裁量權過大。這不但會導致法官濫用權力,而且與我國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方向相悖。在缺少法定的採信標準的約束下,披着科學外衣的鑑定結論哪些應當排除、哪些應當採用,完全取決於法官的意願,當然也取決於法官自身的專業水平,甚至是法官的公正性乃至心情。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律師根本就不知道遊戲規則,如同在伸手不見五指的黑箱中,只有在判決結果公佈時才恍然大悟。因此,鑑定結論科學性採信標準的建立不但能夠防止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而且能夠給當事人和律師指明方向,怎樣去辨別司法鑑定結論的科學性,使審判更加公平、公正。

二、採信問題上提出幾點建議

1、建立健全鑑定人故意出具虛假鑑定的責任追究制。雖然説鑑定結論由於鑑定標準或是鑑定材料等原因出現鑑定出來的結果不同的局面,但是也不排除有些鑑定人由於金錢誘惑或是其它原因,做出與事實相差比較大的虛假鑑定,這嚴重影響了鑑定結論所應具有的科學性的特點,對這一類的鑑定人應該進行責任追究,給予警告或是處罰的懲罰,對其所在的相應的鑑定機構也應該對機構進行追究,推進鑑定機構對鑑定人出具鑑定結論的監管,畢竟鑑定結論最後是以機構的名義進行簽發的。

2、我覺得在法院系統還應該保留有專業的司法鑑定方面的專家,這些人以及這些人所組成的部門並不針對具體案件做出鑑定結論,他們只是輔助法官瞭解鑑定結論相關的內容以及可以涉及到的專業知識,雖説僅僅是輔助人的作用,但我認為也是不可缺少的。當然這其中也有有些基層法院審理的許多案件並不涉及到司法鑑定問題,或是並不多有分歧的鑑定結論,因此我認為可以適當的在中級人民法院配製有關於司法鑑定的專家,而基層人民法院可以不需要設置,如若基層人民法院在有些案件有需要的情況下,可以請中級人民法院去派專家到基層人民法院去協助法官。

在出現不同的鑑定結論的時候,這類專家可先協助法官瞭解鑑定方面的專業知識,在質證之前使法官有一個客觀的認識,但不能給予法官主觀性的意見,不能在雙方質證之前給予法官先入為主的看法,影響法官自由心證的發揮。

3、法官在判決中就闡明採集鑑定結論的理由,要求法官在判決書中闡明採集鑑定結論的理由,實質上是要求法官將其採信的鑑定結論的過程公開,法官的採信鑑定結論的過程一旦被迫公開,就意味着法官在採信鑑定結論的這一過程受到了監督,有助於訴訟雙方對鑑定結論的判決的認可和信服,降低提其再審的可能性和反覆鑑定的發生率。

綜上所述,司法鑑定機構作出的司法鑑定結論並不是全部真實可靠的,有時候會存在紕漏。建立司法鑑定結論的採信標準可以有效防止鑑定結論對法官的影響,防止鑑定結論不當使用,對於法官使用自由裁量權也有一定抑制作用。為了最大程度發揮司法鑑定的作用,小編建議我國應該設立司法鑑定追究制度,對於錯誤的司法鑑定結果,負責人要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