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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採礦的立案標準是如何規定

一、非法採礦的立案標準是如何規定

非法採礦的立案標準是如何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八條 [非法採礦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

(一)無採礦許可證開採礦產資源的;

(二)採礦許可證被註銷、吊銷後繼續開採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範圍開採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採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採礦產資源的情形。

在採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採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鑑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二、哪些行為構成非法採礦罪?

(一)無證採礦的行為

無證採礦的行為,即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採礦的。根據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不論是國營礦山企業,還是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都必須經審查批准和頒發採礦許可證

(二)擅自進入國家規劃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他人礦區採礦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對國有規劃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實行有計劃開採,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他人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礦區內採礦。

(三)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對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採,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採。

(四)“越界採礦”的行為

所謂“越界採礦”,是指雖持有采礦許可證,但違反採礦許可證上所規定的採礦地點、範圍和其他要求,擅自進入他人礦區,進行非法採礦的行為。

對於非法採礦的行為,法律中規定主要有四種行為,當然在實施了相關行為之後,同時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之後,那麼才有可能認定構成非法採礦罪。另外,按照刑法中的規定,構成此罪的一般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但要是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情況,則將在3-7年有期徒刑之間進行處罰,並處罰金。

標籤:立案 非法 採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