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司法鑑定

如何推翻司法鑑定結論



如何推翻司法鑑定結論

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應當對實際情形斟酌後,才能找出鑑定所存在的問題,也才能説服法官不採信不真實的鑑定結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鑑定人出具的鑑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一)委託法院的名稱;

(二)委託鑑定的內容、要求;

(三)鑑定材料;

(四)鑑定所依據的原理、方法;

(五)對鑑定過程的説明;

(六)鑑定意見;

(七)承諾書。

鑑定書應當由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並附鑑定人的相應資格證明。委託機構鑑定的,鑑定書應當由鑑定機構蓋章,並由從事鑑定的人員簽名。

第四十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一)鑑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鑑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鑑定人已經收取的鑑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對鑑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鑑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重新鑑定的申請。

重新鑑定的,原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於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自行委託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或者理由足以反駁並申請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