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不明司法鑑定結論下的責任承擔是什麼樣的?
大部分人對於司法鑑定結論的準確性表示肯定,而且覺得司法鑑定總能給出一個準確的答案,其實在司法鑑定的結論中也可能會出現死因不明的情況的。這時候很多人就不知道對於該種情況下的責任分配應該是什麼樣的,下面給大家介紹一下死因不明司法鑑定結論下的責任承擔是什麼樣的?
一、醫患糾紛誰承擔舉證責任
醫療事故糾紛的舉證責任,一直是患者意見最大的問題。在2002年4月1日以前,醫療糾紛適用的舉證規則同一般侵權糾紛相同,即誰主張誰舉證。這樣一來,對醫學知識水平和對證據的掌握處於劣勢地位的患者來説就不公平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該司法解釋從2002年4月1日起實行,解釋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很多患者以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實行後,患者就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了,這是一種誤解。實際上,患者提起訴訟,必須承擔部分舉證責任,即證明患者曾在該醫療機構就醫、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給患者造成了身體上的損害後果。醫療機構需對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在實際訴訟過程中,由於案件的特殊性,還涉及其他的舉證責任,如患者死亡未進行屍檢,誰承擔責任。
二、患者死亡後未屍檢誰承擔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臨牀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的,在有條件的地方必須進行屍檢。屍檢應在死後48小時以內,由衞生行政部門指定醫院病理解剖技術人員進行,有條件的應當請當地法醫參加。醫療單位或者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屍檢,或者拖延屍檢時間超過48小時、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2002年9月1日起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
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由此可以看出,在醫患雙方對患者死亡原因有異議的,應當進行屍檢,哪一方拒絕屍檢,影響到對死因的判斷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能僅僅依據舉證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判決醫療機構承擔責任。
其實在司法鑑定的結論中出現死因不明的情況也是常有的事情,而且造成人員死亡的因素有很多種,同時死亡原因還會因為各種情況的改變而變的不那麼明顯。所以死因不明司法鑑定結論並不能代表什麼,可以説如果出現死因不明,對於責任的承擔問題並不會有太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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