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程序傷情鑑定的標準有哪些?
在實際的案件處理過程當中,為了進一步的配合判決,有時需要對案件當中的被害人傷情做出鑑定,根據傷情的鑑定結果做出不同標準的處罰標準。對於傷情鑑定來説也有着一定的要求。那麼司法鑑定程序傷情鑑定的標準有哪些呢?接下來的內容就進行了進一步的解析。
司法鑑定程序傷情鑑定的標準有哪些?
委託原則:屬地為主、由下到上、逐級委託。
鑑定人提出獨立的鑑定意見。
補充鑑定由原鑑定人進行。
重新鑑定,公安機關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
當事人是否申請重新鑑定,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
【需要進行鑑定的情形】
人身傷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鑑定:
(一)受傷程度較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傷情鑑定的;
(三)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
對人身傷害的鑑定由法醫進行。
【鑑定的委託】
案件主辦單位為鑑定委託的主體。
委託單位應審查被鑑定人提供的病歷資料真實性,並在病歷資料複印件上蓋章確認。
委託單位必須經過認真調查確認當事人存在被傷害的客觀事實,才能出具傷情鑑定委託書。
【鑑定的受理】
被鑑定人必須持有辦案單位開具的傷情鑑定委託書、病歷資料原件和複印件以及相關的輔助檢查資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等,在規定時間由委託單位辦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法醫應及時予以受理、檢驗。
經檢查,認為提供的病歷資料不齊全或尚需到醫療部門進行其他檢查的,委託單位應負責督促當事人及時進行相關的檢查並收集、提供完整必須的病歷資料。
【不予受理的情形】
因當事人材料不全、拒絕提供鑑定所需完整病歷資料或進一步檢查的,法醫有權拒絕受理。
辦案單位沒有開具委託書並提供鑑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醫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鑑定文書。
【鑑定的依據】
法醫傷情鑑定依據的標準為“兩部兩院”頒佈實施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人體輕微傷的鑑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ga/t 146-1996),《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釋義》、《人體損傷程度司法鑑定指南》及法醫學教科書可作為作出鑑定結論重要的參考依據。
【鑑定時限】
對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3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意見。
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意見。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意見。
通過對上文內容的總結判斷可以看出,針對司法鑑定程序傷情鑑定的標準有哪些該問題而言需要依據不同的內容做出回答。在傷情鑑定的標準當中,對於鑑定的時限,不予受理的情況,鑑定的委託方,符合鑑定的情形等內容做出了法律上的相關規定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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