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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結論的效力有哪些?

司法鑑定結論的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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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鑑定後,並非所有的司法鑑定結論的效力都是被所有人認可的,司法鑑定結論也會需要再次經受大家的考驗和質問。所以在進行司法鑑定的時候請大家結多留意一下。下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詳細介紹司法鑑定結論的效力問題,以幫助大家更好的瞭解司法鑑定結論的效力問題這方面的知識。

一、合法來源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依據現有的規章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來源合法的鑑定結論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委託鑑定的程序合法。首先,委託人或機構符合有關規定條件並具有符合要求的相關手續,由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鑑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統一對外委託鑑定;下級人民法院可逐級委託上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其次,受託機構享有規定的鑑定管轄權

(二)受託的鑑定機構及鑑定人的資質符合現有的規章及司法解釋規定,即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具有相關規定要求的開辦手續及執業資格。

(三)檢材或客體全面、客觀、真實,並取得的手段合法。

(四)出據鑑定結論的機構和鑑定人的印鑑齊備。

二、符合規格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符合規格的鑑定結論是指鑑定結論的形式要件具備有關規定。司法鑑定結論的形式要件應包括:

(一)委託人姓名或者名稱、委託鑑定的內容;

(二)委託鑑定的材料;

(三)鑑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四)對鑑定過程的説明;

(五)明確的鑑定結論;

(六)對鑑定人鑑定資格的説明;

(七)鑑定人員及鑑定機構簽名蓋章。

具備形式要件的鑑定結論能夠較客觀地反映鑑定的全貌,為執法人員審查、判斷被鑑定對象提供有力證明。

三、法定鑑定部門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法定鑑定部門是指由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或規章規定享有司法鑑定權的鑑定部門。決定(草案)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鑑定職能的組織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從其規定,不再列為該決定管理的範圍。這説明決定(草案)給予部分法定鑑定部門的管理以例外,也確立了這些鑑定結論效力的惟一性。其他鑑定部門是指非經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或規章規定享有司法鑑定權的鑑定部門。法定鑑定部門依據法律規定所產生,且其具有較高的鑑定水平,故其作出的鑑定結論效力具有法定性、權威性,法定鑑定部門的鑑定結論效力應優於其他鑑定部門所作的鑑定結論。

四、本部門委託鑑定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因為該結論是本部門對爭議的專門性問題委託進行鑑定,鑑定機構、鑑定人員都是自己選定的,對此產生的鑑定結論委託部門在適用時其效力應優先。

五、距案發時間近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有些被鑑定對象受時間變化的限制,如易腐爛、變質、受市場經濟規律調節的價格浮動較大的事物、傷害後治癒復原的傷口、隨着時間的流逝易消磁的音像製品等。或依時間的變化而變化,或消失或無法重新恢復到被侵害之時的情形,距案發時間的遠近直接影響案件的性質或賠償的範圍、數額等,距案發時間最近的鑑定結論能夠客觀、全面地反映案發當時的情況。

六、對實物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實物(包括人或物)鑑定結論是源於被鑑定的物體,具有直觀、真實、客觀的特點,對實物進行鑑定所產生的結論是原始的、第一手的鑑定結論,具有絕對的不可替代性。而以實物鑑定結論為依據、運用專用知識進行綜合分析而產生的鑑定結論,其來源於書面資料,是間接的、第二手的,是對初始鑑定結論的再創作,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以實物鑑定結論效力優先於其他鑑定結論效力。

七、資質高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出據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擁有先進的鑑定設備、手段及先進的理論、豐富的經驗為資質高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其出據的鑑定結論相對於一般的鑑定機構、鑑定人所出據的鑑定結論在客觀、科學和理論依據上,更貼近實物的原貌和本質,有較高的科學性、客觀性、公正性和證明力。在實踐中,資質高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出據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但是對精神病的致病原因的鑑定在此應為例外,因為,司法精神病學界對精神病的診斷、病理分析、評定被鑑定人的控制能力、辨認能力並沒有統一的科學標準。在認定司法精神病鑑定結論的效力問題上,應由執法人員根據鑑定人向法庭報告自己的自然狀況、工作經歷,接受質證、詢問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專業水平等,運用執法人員的自由心證決定鑑定結論的優先效力。筆者認為,決定(草案)規定的各鑑定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係,鑑定人和鑑定機構接受從事鑑定活動,不受地域範圍的限制,將會造成一案多份鑑定結論,使訴訟成本加大,與現行的訴訟價值觀相悖,在此,筆者建議立法者能充分考慮嚴格鑑定的資質和等級,避免出現混亂現象。

八、重新鑑定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重新鑑定是指司法機關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的規定前提下,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依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拋開原鑑定結論的基礎上,對被鑑定對象(應是與初次鑑定相同的鑑定材料)進行新的鑑定。根據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上級法院的司法鑑定機關做重新鑑定:

(一)鑑定人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四)鑑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鑑定方法有缺陷;

(五)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而對其鑑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鑑定結論的;

(七)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鑑定人準確鑑定的因素的。原鑑定結論出現瑕疵,而這種瑕疵是補充鑑定、複合鑑定所不能補強的,故不能作為裁判訴訟的依據,必須進行重新鑑定。

綜上所述,對於司法鑑定結論的效力問題,一般需要從司法鑑定結論的來源、是否合規、鑑定的時間先後以及司法鑑定機構資質等方面來對司法鑑定結論進行考察。當然對於司法鑑定結論的效力問題,本站小編提示大家,當大家對鑑定結論有異議時,可以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複議並要求重新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