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可作為證據嗎?
在訴訟過程中證據是案件的核心因素,是一個案件的靈魂。是否擁有充分的證據是使審判能否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關鍵,在很多情況下司法鑑定是揭露事件真相的有利方式之一,究竟司法鑑定可作為證據嗎?下面跟隨本站小編去一探究竟吧。
一、影響司法鑑定效力的主要因素。
訴訟證據的特徵是由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三個基本因素構成的。這三個因素是互相聯繫、缺一不可的。客觀性和關聯性是證據的內容。合法性是證據的形式,是證據真實性和相關性的法律保證。
(一)合格主體是司法鑑定有效的前提。
(二)鑑定程序是否合法影響鑑定的效力。
(三)鑑定標準直接影響鑑定意見是否準確。
二、庭上質證要注意的若干問題。
《決定》實施後,經省司法廳審核登記並公告的社會鑑定機構開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法院、偵查機關以及當事人都可以委託這些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那麼在實踐中,究竟如何評判一份鑑定意見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法官的採信?在此筆者談一點個人的看法。
(一)要看委託人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的鑑定材料真實與否。由於《決定》實施後,委託主體不斷擴大,那麼在委託過程中就有可能出現當事人故意提供虛假的鑑定材料,如偽造病歷、由其他人替代被鑑定對象進行鑑定等,其直接結果就是影響了鑑定意見的真實性。
(二)要看鑑定意見書形式是否合乎規範。一份完整的司法鑑定文書都有相應的格式規範。從文書規範中也可以發現相應的問題。根據司法部《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試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有二名或二名以上鑑定人進行鑑定。多人蔘加的鑑定,對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決定》要求司法鑑定人獨立進行鑑定,對鑑定意見負責並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根據相關的規定一份鑑定意見書除了司法鑑定人的簽名外還必須加蓋鑑定機構的公章。鑑定意見書不符合
三、關於法醫鑑定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法醫鑑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法醫鑑定是司法程序中有關技術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對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求進行傷情鑑定的,辦案單位應及時開具法醫傷情鑑定委託書,當事人憑委託書到被委託的法醫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2、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告知雙方當事人被委託的鑑定機構。
3、《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被委託的鑑定機構成員提出四避申請。傷者不在本地治療,可要求辦案單位變更委託鑑定機構,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個鑑定機構鑑定。
4、辦案單位必須向雙方當事人公開鑑定的內容及結論。
5、首次鑑定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如對鑑定結論表示異議,有權提出申請,由辦案單位委託法定鑑定機構複核或重新鑑定。辦案單位對當事人的申請應在十日內開具委託書,不得拒絕。規範也可能影響到鑑定意見書的效力。
根據上文內容介紹可知,關於司法鑑定可作為證據嗎這一問題得出肯定的答案,但司法鑑定是屬於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影響司法鑑定效力的因素有多種且缺一不可,在訴訟中庭上對質時也要注意司法鑑定的若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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