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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需要司法鑑定當事人到場,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哪些情形需要司法鑑定當事人到場,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相信大家對司法鑑定這個詞並不陌生,甚至有些朋友已經親身經歷過了。司法鑑定的結果是具有相當高的法律效力的,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會參考司法鑑定的結果。哪些情形需要司法鑑定當事人到場在司法鑑定管理條例中已經有詳細説明。

一、司法鑑定雙方都到場嗎

法醫鑑定沒有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在場才有效的説法,如果是法院委託,可以雙方共同指定鑑定機構。如果協商不一致,由法院指定,如果對於鑑定結論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二、司法鑑定時間規定是多久

1、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但是,在實際的鑑定實踐中,往往比這個規定的時間要長,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兩個月。因此,以鑑定會完成後,實際通知的時間為準。

2、如果委託鑑定的內容,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3、如果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的時間,出具鑑定報告。

4、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是不計入到鑑定時限的。如果是由於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按時、充分的提供鑑定材料的,造成鑑定時間的延誤的,應當由延誤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三、司法鑑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按照司法鑑定規則的要求,司法鑑定機構接受鑑定委託,應當要求委託人出具鑑定委託書,提供委託人的身份證明,並提供委託鑑定事項所需的鑑定材料。委託人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要求出具委託書。

鑑定材料包括檢材和鑑定資料。檢材是指與鑑定事項有關的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鑑定資料是指存在於各種載體上與鑑定事項有關的記錄。鑑定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準備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名稱、委託鑑定的事項、鑑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鑑定要求等內容。委託鑑定事項屬於重新鑑定的,應當在委託書中註明。

委託人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通常情況下,受理鑑定申請的鑑定機構會有專門的表格,將鑑定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證據,逐一清點、標註、裝訂、編號,列在一張清單上,由提交人審核後,簽字確認。

但是在發生火災或發生交通事故,需要採集指紋時是需要當事人到場的,當然,若有案底不需要到場。一般的司法鑑定,在提交材料後,只需靜心等待一到兩個月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