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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法庭證據嗎?

聊天記錄屬“視聽資料”類證據。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將計算機記錄和存儲的數據證據歸入“視聽資料”類證據。視聽資料在我國的證據歸類中定性為間接證據,其不能單獨或者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除了需要法院審查核實外,還需要同其他的證據相互印證,才能組成一個證據鏈被認可,與直接證據相比證明效力較低,為了達到同一證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證據進行作證。

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法庭證據嗎?

離婚訴訟案件過程中,在只有聊天記錄的情況下,如果想達到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目的或者證明婚外情,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予認定的,但網絡聊天記錄完全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在保全網絡聊天記錄時,須注意以下法律問題:網絡聊天記錄必須具有訴訟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1)客觀真實性。

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獨立於人的意志之外、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

(2)關聯性。

即證據與待證事實有內在的聯繫,並能證明待證事實的全部或一部。網絡聊天記錄的內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實相關,比如為了證明男(女)方有外遇、與第三者同居、重婚、賭博惡習等等,在聊天記錄中應有文字體現,從而達到相應的證明目的。

(3)合法性。

就是證據必須具有實體法所規定的特定形式,證據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調查和審查核實。如果是當事人提供的聊天記錄,一般要想得到法院的認可,須經公證機關作相應公證。當然基於穩妥考慮,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調查收集證據申請,由人民法院依法收集,網絡聊天證據的合法性問題是目前司法實踐中決定是否被人民法院採信的焦點問題。

綜上所述,現如今互聯網和無線通信的普及,使人們的交流變得越來越方便。 人們可以足不出户通過各種網絡工具聊天。與人聊天時,通常會留下聊天記錄。這些記錄如果需要的話是可以做為證據來在法庭呈現的,有一定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