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怎麼判
離婚只是代表男女雙方的夫妻關係宣告終結,但這並不意味着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斷絕。離婚之後不管有沒有與子女一起生活,父母對子女都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在父母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時候,法院會作出怎樣的判決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介紹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怎麼判,歡迎您的閲讀!
夫妻離婚孩子怎麼判?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這樣的話,離婚怎麼判孩子?法院會參照一下幾種情況綜合判斷。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5-6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三)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四)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願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總的來説,離婚怎麼判孩子?法院在判決孩子撫養權時主要考慮這麼幾個因素:
一是孩子的年齡;
二是夫妻雙方的經濟狀況;
三是雙方的受教育程度;
四是孩子的意願(指年齡稍大且能進行意思表示的孩子);
五是孩子的生活習慣;
六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撫養意願且有撫養能力的情況,等等;
但總的原則在於: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某方是否利於孩子未來的成長。如果案情比較複雜,或者雙方都想獨自撫養孩子,那麼這個時候如果有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的介入,並獻計獻策的話,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會顯得更有把握。
畢竟,離婚怎麼判孩子?離婚孩子撫養權的爭奪有時候更像一場戰爭,一旦涉及法律專業知識和訴訟技巧,光靠個人熱情、一廂情願是遠遠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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