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筆跡鑑定就能確認的情形可以作為證據嗎?
一、不用筆跡鑑定就能確認的情形可以作為證據嗎?
可以作為證據,證據的蒐集和調查並不一定需要筆跡鑑定程序的認定。筆跡鑑定是根據人的書寫技能習慣特徵、在書寫的字跡與繪畫中的反映,來鑑別書寫人的專門技術。主要任務是通過筆跡的同一認定檢驗,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同一人的筆跡,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某嫌疑人的筆跡。筆跡鑑定不僅能檢驗正常筆跡,還可以檢驗書寫條件(包括書寫姿勢、書寫工具、襯墊物等)變化筆跡、故意偽裝筆跡(包括左手筆跡、尺劃筆跡)、摹仿筆跡和繪畫筆跡。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筆書寫時,也可以用筆痕特徵充實認定書寫人的根據。
二、如何查驗物證筆跡
1、查驗物證筆跡是否清晰完整,有無檢驗條件。凡具有檢驗條件的雖然檢驗條件差些也要儘可能利用現有條件予以鑑定,而對那些字數很少又模糊不清確已失去檢驗條件的可以不予受理。
2、瞭解物證筆跡原始狀況,主要是對那些直接書寫在某些物體上的字跡應瞭解它在現場上的原始狀態,如位置、傾斜方向、字跡大小以及使用什麼工具在何種物體上書寫的,物體表面狀況如何等,必要時應當對現場進行實地勘察。
3、瞭解物證筆跡本身情況,對於支票、收條等證據應瞭解哪些是作案人字跡,哪些是無關人員字跡;對於照片、複印件類的物證筆跡材料更應向送檢人員瞭解其中的某些筆畫的連接、搭配及筆順關係,有的還需要確定哪些是無關痕跡等。
4、瞭解物證筆跡在提取、拍照、包裝、運送過程中是否發生過變化及變化的程度和原因等。
5、核對物證筆跡的數量和名稱並進行登記。
筆跡鑑定的具體程序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的,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對檢材進行處理,再對比樣本上的字跡來進行認定,由司法鑑定部門來進行處理,但已經能夠確認的情況下,是可以作為證據直接提交到法院進行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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