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一、微信在打官司時能不能成為證據要滿足兩個前提:
(一) 能夠證明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
因微信不是實名制,如果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是當事人,那麼微信證據在法律上與事發案件沒有聯繫。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確認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
1.對方當事人自認;
2.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
3.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
4.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
從上面所述的四種途徑,在於對方當事人和第三方技術的支持多一些,想要自己提交足以發揮作用的微信證據並不簡單。
(二)微信證據的完整性
微信證據的完整性在於微信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因為微信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果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的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微信語音有沒有證明力
微信語音屬於錄音證據,屬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證據的法定類型。那麼怎麼樣的微信語音才能作為有用的證據,用於訴訟呢?在具體實務中,蒐集有用的微信證據,應當注意:
(一)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記錄。
微信聊天記錄容易毀滅,如不小心刪除、手機丟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導致語音資料的滅失。因此,平時應當注意收藏對將來可能有用的語音記錄。
(二)注意微信語音的連續性。
錄音應當未經過處理,具有連續性、真實性。很多訴訟當事人為了儲存和傳送的方便,將錄音資料拷貝到光盤或者u盤中,而將原始錄音刪掉,這是非常冒險的行為,一旦對方對該證據不認可,則證據真實性無從考證。
(三)微信語音內容應當儘量清晰、準確,雙方就所談論的問題及表態均有明示。
(四)儘量蒐集除了微信語音之外,其他的相關證據來佐證。理由是微信語音具有難辨識性,準備好其他相關的佐證更為保險。
三、哪些微信聊天證據不能作為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強調了證據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為證據的先決條件。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騙、威脅等方法獲取的言詞證據應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錄的形式取得證據,在不構成對他人隱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祕密錄製的錄音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微信語音是訴訟雙方對錄音這一事實知情的情況下所錄,不屬於偷拍、偷錄和侵犯隱私的範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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